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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网站所属:上海UFO俱乐部

网站地址:www.shufoclub.com

俱乐部性质:上海UFO俱乐部是上海市UFO探索研究中心的下属组织

UFO咨询热线:13681600908

联系人:黄红新

邮箱:354131318@qq.com

俱乐部QQ群:43900258

 

                                                             俱乐部守则

第一条 本俱乐部总则

上海UFO俱乐部是上海市UFO探索研究中心的下属组织,
由UFO探索研究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纯学术探讨性的团体。

上海UFO俱乐部不参与社会性活动,接受上海市UFO探索研究中心的领导和支持,并具有开展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上海UFO俱乐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生动、活泼地开展UFO和地外文明的探索研究工作。

第二条 本俱乐部宗旨

上海UFO探索研究中心是上海UFO俱乐部的上级组织,上海UFO俱乐部应服从中心、爱护中心、支持中心、宣传中心。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开展上海UFO的探索研究工作,对人类的进步做出更多贡献;并加强上海市UFO探索研究爱好者与上海市UFO探索研究中心之间的联系;通过UFO探索研究促进爱好者之间的相互关心、帮助增进情谊、相互促进;在上海市UFO和地外文明的探索研究方面,反映UFO探索研究爱好者的意见和要求;对上海市UFO和地外文明的探索研究工作应愉快和谐、严谨探索UFO,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

第三条 本俱乐部的会则

上海UFO俱乐部的会则是:愉快和谐、严谨探索。

探索UFO是门科学,态度宜严谨,对外以上海UFO俱乐部名义发表的信息,一定要符合社会公认的科学标准并经过副会长及以上负责人审定。内部应生动、活泼地开展活动;在内部讨论中,畅所欲言、百花齐放,轻松愉快、友好和谐UFO,在讨论中学习科学、探索科学,逐步逼近真理。

第四条 本俱乐部会员条件

凡属原上海市UFO研究会会员、以及热心于UFO和地外文明探索研究者、爱好者,而有加入本俱乐部意愿,并能遵守本俱乐部章程者,填写会员登记表、经过本俱乐部审核同意后交纳会费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本俱乐部会员权利

(一)自愿参加,随时可以申请退会;

(二)享受本俱乐部提供的服务,收阅本俱乐部简报、上海市UFO探索研究中心简报及提供的有关UFO探索的信息;参加本俱乐部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俱乐部工作提出意见、要求和建议。

第六条 本俱乐部会员义务

(一)联络UFO探索研究爱好者,
传递有关信息;积极向本会通报自己与周围的UFO目击事件;

(二)关心并支持UFO和地外文明探索研究事业的发展;

(三)说有利于上海市UFO俱乐部的话UFO,做有利于上海市UFO俱乐部的事;

(四)缴纳会费。暂定每人每年20元,多缴不限,并欢迎资金赞助。

第七条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本俱乐部设干事会为执行机构,集体决定有关重大事宜。每届任期3年UFO,可连选连任。干事的产生:从会员中推选热心公益事业、有一定组织能力、愿意尽义务者。

本会设会长一人,由上海市UFO探索研究中心指定;设副会长二人(其中一名为常务副会长),由干事会民主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负责主持日常会务;由常务副会长提出干事分工方案,交干事会讨论决定。

无故连续三次不出席干事例会,将视为自动辞去干事职位。

第八条 财务

会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遵循“公开、透明、规范”原则管理,按照“节约、合理、必需”原则使用UFO,全部用于为会员服务工作和必要的会务开支上。每年向干事会公布会费收支帐目。会员有权要求查阅会费收支帐目。

第九条 附则

本章程经2010年 月 日通过起生效。本简章的解释权属本俱乐部干事会。对本简章的修改,须由干事会提交上海市UFO探索研究中心俱乐部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UFO探索研究中心章程

2006年2 月25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上海UFO探索研究中心(全称)”[以下简称中心]的日常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心名称:上海UFO探索研究中心

       中心住址:上海市虹桥路2250号宏达大厦609室


本中心是上海市科技人员及各界人士自愿结合而组成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业务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学术组织,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的民间非企业性的科技组织。


第三条 中心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在科学基础上开展对国内外不明飞行物和地外文明的研究和探索,UFO和地外文明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团结上海市广大科技工作者,为繁荣我市的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业务范围:收集UFO事件目击案例资料;对发生的UFO案例进行调查、研究、及科学分析;宣传普及有关UFO的科学知识;开展相关的科技开发和咨询等活动。

 

第五条 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 中心由上海UFO探索研究中心的出资者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 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 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决策机构是理事会,其成员由举办者及授权人员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壹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由理事会会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开,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根据理事长提名,决定副理事长及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中心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 十 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理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行使表决权,理事会的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二条 理事会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理事会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上海UFO探索研究中心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三章 主任[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 主任的产生:主任、副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报上级部门批准,任期4年。


第十四条 主任的职权:

(一) 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 组织实施中心的发展规划。

(三)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四) 管理中心事务,组织实施中心各项活动。

(五) 聘任与解聘中心员工。

(六) 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主任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主任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 中心设立监事会,其职权是:检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法定代表人、主任、副主任在执行单位职务时的违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中心的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

(二)中心开展业务活动时的收入。

(三)社会各界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中心的注册资金由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十九条 中心的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的处理


第 二十 条 中心的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 中心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清算人员一般应由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中心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三条 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中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五条 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中心的理事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中心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中心的理事会。


[注:上海UFO探索研究中心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全称,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是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全称,理事会代表决策机构,理事长代表决策机构负责人,中心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主任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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